《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47~348
1954.08.14
教总呈联合国大会主席潘迪夫人备忘录
敬启者:马来亚联合邦的华人人口二百余万,为当地大多数民族,约占总人口的半数,在尽义务方面与其它民族毫无差别,在享受权利方面则遭受歧视,这是一个极严重的民族被歧视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则马来亚的前途未可乐观。就中最令华人感觉痛心而猛烈反对的,则为一九五二年新教育法令。
原来当地政府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廿一日通过一项教育新法令,依此法令的规定,华人的文字在当地教育体制上没有地位。在国民学校中系以英语或巫语为媒介,华人子女须被迫放弃母语转而学习非日常应用的外族语文;而由华人半世纪来自身努力建立起来,教育将近三十万儿童的华校则欲使之趋于绝迹。
这个法令已于一九五三年由钦差大臣批准实施,我们华人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法令当然是极力反对的。现在让我们报告反对的经过:
(一)一九五一年政府发表一项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公然建议消灭方言学校,华人深知政府的意图,于是全联合邦内各华人重要合法团体纷纷开会反对并向钦差大臣提呈反对的备忘录。
(二)一九五一年秋政府立法会成立教育遴选委员会从事研究教育政策的拟订,华人重要团体又向该委员会提呈备忘录争取华文的地位。
(三)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派代表二人谒见立法会教育遴选委员会主席,用书面提呈七点意见(见附件)争取华文的地位。
(四)一九五二年副钦差大臣召见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四代表于皇楼,谈商有关于新教育法令问题,四代表曾当面力争华文教育在当地应有其地位。
(五)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九日及十日全马华校董事及教师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举行大会,反对立法会教育遴选委员会之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草案,发出宣言,向钦差大臣提呈备忘录。
(六)在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未被通过以前,有甚多华人团体函电向钦差大臣表示反对。
(七)在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未被通过以前,全马华文报章一律着论反对。
(八)一九五三年四月全马董教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再度举行大会,反对已被通过之一九五二年新教育法令,再度向钦差大臣提呈意见,遭受钦差大臣的拒绝。
根据上述八项事实,可知马来亚联合邦的政府对于全体华人的公意是心存蔑视而未曾予以应有的尊重的。
现在让我们申述我们的意见: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第七十三节的规定,『非自治政府应尊重各民族文化及予各民族平等待遇』。现在马来亚尚隶属于英国殖民部未曾自治,竟产生不尊重华人之文化,不予华人平等待遇的新教育法令,显系违背联合国的宪章。即使将来马来亚已经自治而教育政策不得拥有近半数人口之华人同意亦不得成立。
(二)马来亚联合邦名义上虽有立法会的设立,但委员系由政府选其所宠爱的人物充当,非由人民选举。等人物实不足代表民意为人民谋求福利。若以为属于华籍者即赐以华人代表的美名,华人断断不能接受。
(三)学习母语、应用母语乃世界上任何民族应享的神圣权利。此种权利在马来亚的华人无理由遭受剥夺。
(四)所谓官方语文无疑是要根据国民实际应用的语文而订定的。在马来亚华人约占总人口的半数,华人文化事业的发达占各民族的第一位,如报章的发行、书籍的流通、商业的文告。无论任何城市几全为华文领域。华文拥有此种地位,无理由不被承认为官方语文之一。
(五)马来亚联合邦的教育税收以及其它税收,华人所缴纳的均占最大部份。华文教育与其它民族的教育平等是一种极公正的要求。
(六)一个法令既为约占人口半数的多数民族所反对,这个法令没有实施的价值
因此我们的要求就是:
(一)立法废弃一九五二年新教育法令。
(二)马来亚联合邦的国民教育以各民族的母语(巫文、中文、印文或英文)为媒介(我们的口号是中国人要读中国书认识中国字)。
(三)马来亚各民族的教育一律享受平等的待遇。
我们华人在本邦政治的地位处于劣势,我们的公意已经无法于议会中表现出来。我们的要求又不为当局所尊重,我们遭受严重的不平,我们实在觉得无处可以呼诉,因此不得不提呈此项备忘录请求联合国大会予以深切的注意以保障本邦华人应享的权利。
最后,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谨代表本邦一千二百多间华校、教师七千三百多位、学生二十六万多人、向贵主席致崇高的敬意。
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
正、副主席:林连玉 沙渊如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四日
(编者按:教总的这份备忘录,原本在后面还附有一『附件』:《一九五二年九月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代表意见书》——即本《历史文献》部份收录的《1952.9.1教总代表面呈教育遴选委员会意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