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差大臣复陈祯禄爵士函

《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36~337

附录:

1953.07.06

 

钦差大臣复陈祯禄爵士函

 

祯禄爵士伟鉴:

 

    五月十二日大札,论及关于教育法令问题,久延不覆,良引歉仄,缘以余自接获该札以来,大部份时间,奔走于外此固阁下所知者,且台函非假以充分思虑,未便裁答,此亦谅邀鉴原也。

 

    阁下所供陈之各点,余曾为之研究良久,惟觉有相当误解之处。兹谨附短札一纸,以答大札第一段由(一)至(八)各点所提出修改教育法令之理由,并盼有助于阁下澄清其现存之误解焉。

 

    关于大札第二段所请由阁下暨其它六名代表与余会谈此事,余经熟思后,认为吾人聚首重提旧事,恐无多补。查一九五二年通过之教育法令所产生之政策,乃由联合邦立法会委定一充分代表各种族之特别委员会,聆取各方之意见并经慎思熟虑后,仔细制定者。远在联合邦立法会来开始讨论此法令之前,该委员会之报告书及该法令草案,经印发以供众览,嗣该报告书及该法令草案,在联合邦立法会经过辩论后,获得全场通过,基于上述程序,可知该法令在事前曾慎加研讨,故余感若旧事重提,将于事无补。然而,余信余所附上关于此事之短札,当有助于澄清误解也。

 

    余冀联合邦华校校董及教师于阅悉比解释后,能释然于怀,进而全心接受此政府决定之政策而在此政策之推行时,华校可在其它方式上,获取政府之津贴和帮助。余更希望彼等能在本法令政策之纲领内,为发展联合邦之教育,作广大之贡献,余固知彼等具此能力者。

 

    余知现时华校教师怀有一种真实而令人易于领会之恐惧,即华校于绝迹后,华校教师将无以力生,遂引起教师联合一致作反教育法令之举矣。余盼阁下设法向华校教师指出,彼等此种恐惧乃全属子虚者,同时更请阁下致力使华校教师明了,彼等生活将无恐惧之虞,华校教师在本邦教育体制中,能维持其有用地位。为时尚极长也。专此奉布,敬候崇安。

 

    邓普勒谨启

一九五三年七月六日

 

短札——答复陈祯禄爵士

    五月十二日来函

 

第一段提出由一至八各点:

    一、教育特别委员会之报告书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均从未否定华人语言及文化能对马来亚之教育及文化作有价值之贡献,事实上,该报告书之第二十五段且曾指出方言学校是现时马来亚文化之宝贵摇篮,该报告书既推荐,而教育法令复规定在国民学校应教授国语一种,此足征特别委员会对华人语言文化之价值,有深刻之体会矣。

 

    二、维护某种道德与文化,若云端赖学校教育,实为错误,一切美德之源泉,厥在家庭,现时联合邦许多华校,除教授国语(中国国语)以及培养一种与马来亚社会隔绝之精神与意念外,是否尚其它意义,实属疑问,在马来亚有许多华人具备典型中国人之美德,正如在祯禄爵士函中所指陈者,然彼等从未进华校受业,而其所得之培养乃来自以英语为媒介之教育。

 

    三、教育特别委员会报告书中有言:

    『本委员会因华印两民向吾人强烈提供意见之故,特规定在需要时增加小学部每日半小时之授课时间,其上课时间将乃紧接在散学之后,惟本委员会对教育司之意见,亦表示接纳,即关于在小学有限之上课时间内,应拨出若干点钟作教授华文或印文事,有待从经验以资决定,一如巫文及英文然,吾人认为教育部应获得相当伸缩性之权限,以实施吾人所制定之一般原则。』

 

    在该报告书及教育法令均未规定教授回语应以每日半小时为限,亚洲方言教授时间之多寡,将由经验斟酌决定,教育部诚欲覆行特别委员公之意见,且决使华文在国民学校占其适当之地位,然应强调者,此处所指之国乃马来亚国,而非他国而言,关于现有华校之绝迹问题,吾人认为不应与华人之语言及文化绝迹混为一谈,因此二者不相表里,倘华人斤斤致辩谓华人语言及其文化将随现时吾人所知之华校绝迹而绝迹,此乃显示华人对其语言文化之持久挫缺乏信心矣。

 

    四、『国语』乃指统一的中国国语而言,但查国语本为中国某一部份所用之方言,其后以政治理由遂成为国语,井用以为中国教育之媒介话,国语用之于马来亚力教育之媒介,则无疑是统一之中国之政治意识扩展至外华侨之结果,无论马来亚政府过去对此之态度如何,目前吾人实无法接受『国语』为马来亚之国语之一。

 

    复次关于所指华文在国民学校中无论现时与将来,均未能获占其适当之地位,当非事实之言。

 

    查一九四七年,联合邦华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共六万三千六百八十一人,至一九四八年,二年级学生存五万四千五百六十八人延至一九五二年,六年级学生仅为一万零六百三十三人,由此可见联合邦华人之父母,鲜愿其子女在华校修毕其小学之课程。

 

    五、关于所建之教育原则,吾人认为在本邦教育上经证明无其实行之可能性。马来亚各民族儿童之进英校修业者方言至复杂,华校乃从其求学之始,授之以英语。台端所引之教育原则,乃源自西方,并曾施之于两种语言之社会,惟须知在此种社会中人民,其语言同属于一语言系统,故其思想之程序亦彼此相近。但此教育原则不宜施行于语言系统在基本上相距甚大者,如英语与印度欧罗巴语(INDO-EUROPEAN),巫语与奥地利印度尼西亚西亚语(AUSTRO-INDONESIAN)坦密耳(TAMIL)与都鲁威语(DRUVIDIAN)华语及蒙古语,关于所建议之教育原则,勿论其在西方之环境中具有若何价值,要在马来亚社会则失其效用。其次『国语』之被指为马来亚华人之母语,亦未见其然,『国语』只能说是马来亚极小部份来来自北方之华人之母语而已,事实上,马来亚大部份华童以『国语』为其教育媒介确非母语教育也。

 

    六、吾人对此辩论再仔细予研究,则显见在本邦之环境中,不克以施行此教育原则。瑞士人之用法语,德语及意语而未影响其国家之统一,理由有二:其一显然是地理上之关系。瑞士在过去年代因交通未发达,各民族难予接触,而尽量将分散之民族结成一个国家之人民。现时环境已变迁,瑞士人之能否长久维持其况,尚难知晓。其次,瑞士人应用之三种语言同出自一基本语源,故在基本思想之程序上互相类仪本邦三大民族不仅在语言上甚至在思想上亦互相差异。吾人有三种不同体系之语言,及三种不同之思想程序。

 

    七、此争论并无充足理由,盖巫人之要求设立以巫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与华人之要求设立以华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两者之间,于理原不能相提并论者。否则印度人亦可随之而要求设立以坦密耳语为媒介之国民学校,至是吾人将回归未倡议改革前之境地矣。

 

    八、吾人从未建议,华人语言与文化不应在马来亚予以维护及予以适当之地位。目前本邦华人教育界所进求者似为继续其特殊及分离之地位。此殊非政府所能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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