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教育中委会主席陈祯禄爵士为教育法令事致钦差大臣邓普勒爵士函

《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26

1953.05.12

 

马华教育中委会主席陈祯禄爵士为教育法令事致钦差大臣邓普勒爵士函

 

钦差大臣邓普勒爵士阁下勋鉴:

 

    敬启者: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联合邦华校董教代表及马华公会代表第一次联席会议主席团曾呈阁下一函,提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事,并于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接得副钦差大臣私人秘书覆函(附上述函件副本各一份)。上述团体代表第二次联席会议,复于一九五三年四月廿日举行,席中一致议决再向阁下提呈意见,恳予修改教育法令中对华文教育不利之部份其理由如左:

 

    一、教授华人语言文化之华文教育,对马来亚教育及马来亚文化,将有其巨大价值之贡献。

    二、华人传统之哲学及政治理论,乃着重于互爱,礼让及世界大同之理想者,故应予珍视及光大之,而不应消灭之。

    三、遴选委员会之教育报告书建议国民学校每日仅教授约半小时之华文,而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对此却无明文规定,若此则与上述之第一点与第二点之目的背道而驰矣。此外一九五二年教育法令第十八段,第十九段及二十段,明文规定撤消华校津贴,第廿一段规定国民学校华籍学生可自由选习华文,而非必修科,与及遴选委员会报告书之第二十五段所载关于将来使华校绝迹之含义,在在均足显示政府消除华校之蓄意。就政府此种态度,华文及其文化生存尚难,遑论发展。

    四、华人应有受华文教育之权利,华语虽非为官方之语言,但鉴于应用该语言为交往工具之人口数目,应为马来亚国语之一,一民主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不应企图将其人民所用之重要交往工具,加以消灭或更易之,因此,华文在国民学校应有其适当之地位矣。

    五、世界教育专家均一致承认,儿童在未攻读外国语文之前,应先授以母语。

    六、语言之复杂,未必成为国家统一之障碍,瑞士,加拿大等国可为例证。

    七、政府既坚持国民学校应不分种族,似此如政府准许设立华文国民学校,各族儿童亦可进此种学校攻读,吾人承认以华语教授之华校,其学生将大部份为华人子弟,但勿忘以巫语教授之巫校,大部份学生亦将为巫童。政府既准许办理以巫语教授之巫文国民学校,自无不办理以华语教授之华文国民学校之理由。事实上,以多种语言为教育媒介之学校制度,未必构成国家统一之障碍,瑞士及加拿大之例复可为证。

    八、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非自主之领域内,各种族之语言及文化应予相当尊重,意即应准加以维护及保育。(见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第七十三条)。

    本大会主席团及秘书共七名为此爰特恳请阁下赐予召见,俾同人等面陈各情并向阁下表明全体华人对此事无限关怀之意,以免有藉手文字语焉不详之弊。

 

    顺此附上鄙人最近发表关于中国文化之二演词各一份,并乞钧阅,谨此布陈,敬侯麾祺。

 

    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

    主席:陈祯禄拜上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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