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35~336
1953.04.20
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章程
(一)名称及地址:
本委员会定名为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以后简称本委员会),设于马华公会总部内。
(二)目的:
本委员会在保卫及发扬华人文化及不违反马华公会宗旨之原则下得:
(甲)研究,决定及推动本委员会有关联合邦华文教育之政策,而不涉及其它政治问题。
(乙)联络董教双方以促进联合邦各华校及华文教育之发展。
(丙)探讨及举办联合邦各华校兴革事宜。
(丁)促进联合邦华校董教及其它有关各方之联系。
(戊)协助或代表联合邦各华校与政府商讨有关华文教育之一切事宜。
(己)争取华文教育在本邦教育体系中之平等地位。
(庚)协助解决联合邦华校经济上之困难。
(三)组织:
(甲)本委员会由马华公会总部代表,联合邦内各华校董事联合会代表,及教师公会代表各十名,另加当然委员三名(马华公会主席,董事总会会长,教师总会会长)组织之。
(乙)本委员会为马华公会关于华文教育最高决策机关。
(丙)本委员会以马华公会会长为当然主席,遇主席有事缺席时,得由主席委派其它委员担任之。
(丁)本委员会除主席外设正副财政各一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各委员由委员会中选任之,必要时得由委员会聘任若干名助理秘书。
(戊)本委员会不干涉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教师公会之内政,同时亦不受各该团体之决定所束缚。
(己)本委员会之决定如有牵涉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或教师公会之内政时,必须先微得各该团体之同意,否则不得执行。
(四)委员之产生及任命:
(甲)本委员会之委员之产生办法如下:
由各州或殖民地之董事联合会各选代表一名,共十名(吉玻共一名),各州或殖民地教师公会各选代表一名,共十名(吉玻共一名),另马华公会总部派出代表十名。另加当然委员三名,共三十三名。
(乙)任何一州或殖民地遇有不能依法产生代表时,由本委员会主席委任之,惟被委任之代表必须为该州或殖民地同一机构之人士。
(丙)本委员会任期两年,但得由各州或殖民地选派团体更换或递补之。
(丁)本委员会之委员应为对华文教育有兴趣,有研究并能时时出席会议者。
(戊)任何委员如无充足理由,一连两次会议缺席则作自动放弃沦,其遗缺由选派团体另行选补之。
(五)否决权:
本委员会设否决权制度。任何提案如经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或教师公会之任何一方出席代表全数(出席代表至少须超过该机构代表总数之半)投否决票时,皆作无效论。
(六)会议: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会议两次,其法定人数为十五人,会期必须四星期前通知。
(七)代表大会:
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任何有关华文教育之代表大会。
(八)咨询委员会:
本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委任及组织咨询委员会,但该咨询委员会之职务仅限于咨询性质。
(九)小组委员会:
本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委任及组织小组委员会以处理某种特别事项。
(十)财政:
(甲)本委员会经常费由马华公会负责之。
(乙)本委员会如有特别开支,由参加组织各团体及其代表视需要情形共同筹划之。
(丙)本委员会财政由主席,正副秘书长,正副财政共同保管及运用之,惟须不违反本委员会所决定之原则。
(十一)修改章程:
本委员会章程可依出席委员多数决定修改之,惟必须于事前列入议程。
(十二)解散:
本委员会组成三方之任何两方全体代表提议解散时,得由马华公会声明解散之。
(一九五三年四月廿日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