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章程

《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35~336

1953.04.20

 

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章程

 

 

    (一)名称及地址:

    本委员会定名为马华公会华文教育中央委员会(以后简称本委员会),设于马华公会总部内。

 

    (二)目的:

    本委员会在保卫及发扬华人文化及不违反马华公会宗旨之原则下得:

    (甲)研究,决定及推动本委员会有关联合邦华文教育之政策,而不涉及其它政治问题。

    (乙)联络董教双方以促进联合邦各华校及华文教育之发展。

    (丙)探讨及举办联合邦各华校兴革事宜。

    (丁)促进联合邦华校董教及其它有关各方之联系。

    (戊)协助或代表联合邦各华校与政府商讨有关华文教育之一切事宜。

    (己)争取华文教育在本邦教育体系中之平等地位。

    (庚)协助解决联合邦华校经济上之困难。

 

    (三)组织:

    (甲)本委员会由马华公会总部代表,联合邦内各华校董事联合会代表,及教师公会代表各十名,另加当然委员三名(马华公会主席,董事总会会长,教师总会会长)组织之。

    (乙)本委员会为马华公会关于华文教育最高决策机关。

    (丙)本委员会以马华公会会长为当然主席,遇主席有事缺席时,得由主席委派其它委员担任之。

    (丁)本委员会除主席外设正副财政各一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各委员由委员会中选任之,必要时得由委员会聘任若干名助理秘书。

    (戊)本委员会不干涉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教师公会之内政,同时亦不受各该团体之决定所束缚。

    (己)本委员会之决定如有牵涉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或教师公会之内政时,必须先微得各该团体之同意,否则不得执行。

 

    (四)委员之产生及任命:

    (甲)本委员会之委员之产生办法如下:

   
由各州或殖民地之董事联合会各选代表一名,共十名(吉玻共一名),各州或殖民地教师公会各选代表一名,共十名(吉玻共一名),另马华公会总部派出代表十名。另加当然委员三名,共三十三名。

    (乙)任何一州或殖民地遇有不能依法产生代表时,由本委员会主席委任之,惟被委任之代表必须为该州或殖民地同一机构之人士。

    (丙)本委员会任期两年,但得由各州或殖民地选派团体更换或递补之。

    (丁)本委员会之委员应为对华文教育有兴趣,有研究并能时时出席会议者。

    (戊)任何委员如无充足理由,一连两次会议缺席则作自动放弃沦,其遗缺由选派团体另行选补之。

 

    (五)否决权:

    本委员会设否决权制度。任何提案如经马华公会,董事联合会或教师公会之任何一方出席代表全数(出席代表至少须超过该机构代表总数之半)投否决票时,皆作无效论。

 

    (六)会议: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集会议两次,其法定人数为十五人,会期必须四星期前通知。

 

    (七)代表大会:

    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任何有关华文教育之代表大会。

 

    (八)咨询委员会:

    本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委任及组织咨询委员会,但该咨询委员会之职务仅限于咨询性质。

 

    (九)小组委员会:

    本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委任及组织小组委员会以处理某种特别事项。

 

    (十)财政:

    (甲)本委员会经常费由马华公会负责之。

    (乙)本委员会如有特别开支,由参加组织各团体及其代表视需要情形共同筹划之。

    (丙)本委员会财政由主席,正副秘书长,正副财政共同保管及运用之,惟须不违反本委员会所决定之原则。

 

    (十一)修改章程:

    本委员会章程可依出席委员多数决定修改之,惟必须于事前列入议程。

 

    (十二)解散:

    本委员会组成三方之任何两方全体代表提议解散时,得由马华公会声明解散之。

 

    (一九五三年四月廿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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