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12~313
1952.09.01
教总代表面呈教育遴选委员会意见书
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坚决反对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中关于国民学校之建议,请求政府将华文教育列为本邦教育体制上重要环节之一,此项意见已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廿四日向贵小组逮呈备忘录中提及,现在我们重新申述意见如下:
一、教育之目的所以使儿童在其环境中生活更为美满,而马来亚之华人占总人口之一半,所有都市纯为华人环境,华人儿童在此种环境中生活最切要之需用为其母语,是以华文不能放弃必须继续发展。
二、华人文化为世界上最优秀文化之一,此事实不仅为世界所公认且为华人所珍惜。联合国已定华语为国际语。华文在马来亚为半数人口所通用,苟被屏弃将打击华人共存共荣之信心,对于马来亚之光荣远景有莫大之损害。
三、华人之教育精神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对于其它民族绝无损害。在以往数百年间华人在马来亚与各民族咸能和睦相处可作明证。是故对于华文教育无疑惧之必要。
四、马来亚华人二百余万因华文教育熏陶之结果已成为优秀分子,咸能束身自爱奉公守法,此举对于贴政府之统治有莫大贡献,对于将来之建设有莫大协助,政府应予重视。
五、民族效忠之对象以生存权利为条件,非以文字工具为条件。规定教育政策应强调精神上合作共进之发挥;若拘泥于形式上文字工具之学习乃为无意义者。
六、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政府应扶助各民族之文化发展,在马来亚华人教育已有非常巩固之基础,为半数人口所享受,成为本邦文化主流之一,若强予屏弃与联合国之宗旨必非适合。
七、过去马来亚之启拓华人有莫大之功绩,今后马来亚之建设华人尤愿协力。华人乐于尽应尽之义务,尤乐于享应享之权利。给予华文教育与其它民族教育获平均发展之机会乃华人认为最明显之权利。
最后,我们认为,英国政府在马来亚是处于家长的地位,家长对于子女的态度是公正的贤明的,这公正的贤明的态度若能于教育政策上表现出来,必能更获取华人建立共存共荣之信心,自动为马来亚而效忠。所以我们的要求希望政府予以极郑重的考虑。
(编者按:立法会教育遴选委员会在拟好了不利于本邦华文教育的报告书及1952年教育法令草案之后,原本并不准备征求公意的,却给当时任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主席的林连玉先生知道了这个秘密。于是他便联络槟城方面(当时教总轮值区)的教总负责人请他们以教总名义要求委员会接见教总代表。这篇意见书便是在委员会被迫接见教总代表林连玉,丁品松的时侯,由林连玉先生事先准备,托人译成英文并当面提呈的。林连玉先生并在会上和英殖官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由此意见书的面呈,也就揭开了一场历时数年的反对1952年教育法令的斗争。)
当时教总副主席周曼沙先生致立法会教育遴选委员会要求接见教总代表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