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311~312
1952.08.09
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研究『新薪津制』小组委员会报告书
(一)绪言
此次联合邦教育部公布对华校之“新薪津制度”,决定负担华校教师薪津之一半,同时对教师的资历、薪金的标准、年功加俸的办法等,都有了明文规定。这在马华教育史上,实在是巨大的变革。这一制度的本质如何?利弊怎样?想当为每一个关心华教的人士所注意。当然,华校教师因为切身的利害所系,其倍加关怀,是理所必然的事。本会以此问题关系侨教前途,至重且巨,曾经由理事会提出讨论,一方面发函各校当局,广征众意,一方面成立五人小组委员会,根据(1)联合邦立法会议的议决案、(2)提学司公布的标准、(3)提学士的两次补充声明、(4)华校总监侯士氏在本会理事会席上的解释(5)教师总会的原则、(6)雪州咨询会的原则等有关资料、及各校所提供之意见,作透澈详尽之研究,并由小组会议规定其纲要。本报告书即是根据该纲要而草拟的。
(二)对新薪津制的检讨
(甲)就其优点言:
马来亚华校由于缺乏统筹统办的机关,一向是各自为政,没有整体的全盘计划,教师生活也没有保障,师资水准参差不齐,待遇已低,又没有年功加俸的制度,董事部过分干涉校务。因之华校教师多不安于位,视教育为畏途。这种不良的现氛着实影响教学效能不少。而且无庸讳言的,新薪津制的施行:(1)由官方统-办理,可以去散漫的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为有计划的发展;(2)教师生活有保障,可使教师们安于职守;(3)年功加俸制的实行,可给予教育工作者以鼓励;(4)薪金的划一,可使各种不同资历的教师有合理的报酬。所以,从制度的本身而言,原则上,本会以为是没有理由说不好的。可是因为教育当局对这一行动事先没有周详的考虑,所订的细则,又有许多不健全、不公允的地方,这些都是本会认为有商榷必要的。
(乙)就其缺点言:
(1)关于教育政策的平等问题
马来亚政府当局,现认英文为官方语言、为“国语”,而认其它民族的教育为方言教育。由这一观点出发,遂产生英文与方言教育待遇的不平等现象,特别是英校与华校的不平等。英文学校建校,政府负责建筑费的一半;中文学校则否。同样学历、同样程度的英文教师,华校的待遇比英校的低;同样学历、同样程度的中文教师,英校的待遇比华校的高;同一华校中,英文教员的待遇又规定比中文教员高。本会认为在一个政府底下,只应该有-种薪给标准,象“新薪津制”这样显分差别的现象是不合理的。查英文九号毕业须历十一年,中文高中须历十二年,高师须历十一年,巫文师范不过八年,中文教师求学之时间最长而酬报最少,岂得谓为公平?既就方言教育而言,巫、印文教师薪金全部由政府发给,而新薪津制对华校则仅负责一半,还得附上不少不易办到的条件,自难免引起人们不平之感了。
(2)关于薪金标准问题
新薪津制的标准,据说是根据宾汉委员会所定的方言教师薪额而定的。由于中、英、巫、印各民族之衣、食、住等生活环境之不同,生活方式及赡养负担的各异,所以维持生活的费用也就不会尽同。这次新薪津制标准实在太低。所谓改善云云,在本会看来,简直有每况愈下之感了。
(3)关于年功加俸问题
新薪津制的年功加俸的追算法,五年二次,且对教师之年龄亦有比例上之差异,这是不合理的。既然是年功加俸,则只要计算他对于教育服务的时效,便应该给予相等的功俸,而不应该附带其它条件并加以七除八扣。即使实际上有所困难,最低限度亦应增加次数。
(4)关于资格与学历问题
新薪津制关于教师资历,只有高师、其它受师训和初中受师训等A、B、c三种的规定。而目前马华教师资历等级则至为复杂。中年以上有经验之教师多数是国内受教育来的,他们多是大学、旧制中学、高中或专科学校出身的,等级的分别着实不容易。另一方面,战前的马来亚,初中毕业是准予注册的;战后当局公布的初中毕业或高中肆业为不合格教师,而必须参加师训,同时承认高中毕业为合格教师。今如忽视高中的地位,忽视已过去与现在的实在情形,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事。
(5)关于行政组织的问题
华校现在的行政组织,行之已数十年,事有专责,权责分明,自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或可说,这组织容有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但不能说它无存在的必要。新津制中,无行政人员职薪的规定,本会认为这可产生劳逸不均及有工作无报酬的缺点,惟政府可作一合理的条例以资准绳。
(6)关于退休教师的保障问题
新薪津制规定教师年龄至五十五岁必须退休,却没有规定退休教师的优待办法。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教师是和公务员一样为公众服务的,各国都把公教人员相提并论,就是这种原故,所以退休的教师也应该如公务人员一样得享受养老金。如一时不能实行,也应该由政府规定退休时之津贴办法。
(7)关病假者
根据政府之文告,依新薪津制受津贴之教师,其病假办法与同级之公务员相等(依照政府所发给之部份核算)。假如一个普通教师的薪额约为一百四十元,以一半计为七十元,那就是说,教员病假,政府可给予七十元的公务员待遇。我们不详悉公务员的病假办法怎样,如果以薪额计则其对于教师病假之优待,当不会优予清道夫,因为清道夫月薪也有七八十元呀!另一方面,政府对代课人,没有规定代课的薪给办法,这样若遇教师生病或女教师生产时,便会严重影响学生学业。有关当局对此事的口头解释是:可由校长指派额外教师或轮空教师担任。但是规模较小的学校是没有额外教师的,轮空的时侯亦不多,一天半天固不成问题,一月半月则不胜其烦,学生的学业也必受到重大的牺牲了。
(8)关于接受新薪津制的条件问题
我们以为一种制度的拟订与实施,如果确是出于善意,确实有裨益于对方的话,对方自必乐于接受。故本会希望政府能够修正这一不完善的辩制,而成为一开明的、合理的新制度,那各校便将欣然接受,而不至趑趄不前了。至于那七条件,如果政府肯负担建校费的一半,能拨地以作校处、操场,本会相信,第一条便毫无问题;其它如课程、时间表、教科书之采用、教员之聘辞等项,政府目前即已在严密的管制中了,又何必一再强调,令人有莫测其用意之所在之感呢?为收董教双方之联系和校务进行圆滑之效起见,本会认为董事部应有聘任校长之权,校长应有聘请教员之权,教育局执行其同意权就得了。
(三)我们的意见
(一)中英文教师待遇一律平等。
(二)以经验代替资历:
(1)高中或旧制中学毕业、战前经获批准注册、战后仍继续执教者,薪金应列为A级。
(2)初中毕业、高中肆业或程度相等、战前经批准注册,而战后仍继续执教者,应列为B级。
(三)基薪应提高,各级基薪应一律提高廿元。
(四)年功加俸的追算,应照实计算,如有困难,亦应将现定数次予以增加。
(五)退休的教师应订立恩养的办法。
(六)以后年功加俸,全部应由政府负担,以免加重学校之经济负担及家长之学费负担。
(七)学校行政人员如校长、教务、训育等应有职薪(其计算办法可参考雪华教育钠委员会所订定者,并应按学生人数规定书记员之名额)。
(八)教师之病假及女教师生产之优待办法,应以其全薪计算,代课人须另规定薪酬。
(九)政府对于华校校舍的建筑及其它设备,应有经济上实际上的资助。
(十)聘请校长权属于董事部,聘请教员权属于校长。
(四)结论
以上各点是就这次政府所颁布的薪津制本身的优劣点,加以研究并表示吾人就该制度的意见而言者。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关系于华校前途至为重大。因为自从巴恩报告书发表,以其有消灭华校之企图,大受华人的反对后,虽未见政府明令实行,但也未曾见政府当局明示不执行这一报告书的方策。而事实的表现,则不能不使我怀疑政府仍暗中执行巴恩报告书的政策,或者有人说,这是我们的“杞忧”。但是,我们的“杞忧”不是没有根据的:(一)自联邦立法会议将巴恩及芬吴报告书交回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再行研究,以便订立马来亚的教育政策后,我们尚未见中央咨询委员会对这事的正式意见;(二)提学司对吡叻刘伯群先生建议要求保证以后华文教学时间不再被减少事没有效果;(三)不久以前,联邦华校视学官会议,且有增加华校英文授课时间的传闻;(四)最近政府公布接受新薪津制度条件中,关于教科书、课程表、授课时数等方面限制的加严。凡此种种,都使我们自然而然地怀疑到新津制的实施会不会使现有华校变质?所以本会首先要求政府对这一问题加以澄清。其次当这马来亚还在向建立自治国家的前途而迈进时,政府若是要各民族的教育都在一个共同的政策下,针对这同一目标而努力,以奠定将来立国基础的话,则这个政策应该是平等一致的,待遇也应该是平等一致的。这原则确定后,如一时因为财力的不许可时,则我们亦愿意认此新津制为过渡办法,于作合理的修正后而接受之。总之,我们固然关怀教师的福利,但我们对华校将来的兴衰则更为注意。所以本会主张应集合全马董教双方人士,详细研究这一问题使臻于至善,然后向当局提出请求,以奠定今后华校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