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章程(草案)

《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299~300

1951.08.26

 

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

第二条,宗旨,本会以联络马来亚联合邦内各地华校教师感情、共谋教师福利,研究并促进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会址,本会以轮值当年主席之会员公会会所为会址,惟对外永久通讯处设在雪州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同善路门牌xx号)。

 

第二章  会员及纳费

 

第四条,会员:凡马来亚联合邦境内各地之华校教师公会均得以该会名义,缮函申请加入为会员,经本会通过接纳,并缴纳入会基金及会费,即为本全会员。

第五条,基金,凡马来亚联合邦境内各地之华校教师公会加入本会为会员者,须缴纳入会基金。

(甲)凡申请入会之单位,其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者,须缴入会基金一百元。

(乙)凡申请入会之单位,其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下者,须缴入会基金五十元。

第六条,会费,

(一)年捐,(甲)凡申请入会之单位,其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者须缴年捐一百元。(乙)凡申请入会之单位,其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下者须缴年捐五十元。

(二)特别捐:本会常年经费,如遇不敷时,得经理事会通过后,另行募集之。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本会采用轮值制,每年由会员公会轮值为值年主席,任期一年。

第八条,本会以各地教师会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下设理事会,代表大会结束后,则以理事会为最高机关,处理一切会务。

第九条,本会理事员定为廿五人,由代表大会选出之,再由理事互选正副主席、总务、财政、中英文书、查账各一人,其余十八人为理事。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由主席、总务、财政、文书、查账及理事员二人合组之,惟正主席、总务、财政及文书以值年公会之代表充任之。组织系统如下:

 

第十一条,理事为处理特种事件,于必要时,可组织特种委员会。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下列三项:

(甲)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于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由三单位公会联函请求召集,得由值年主席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开会时每单位得派代表二人至四人出席,以值年公会会所为会议地点。

(乙)理事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由值年主席召集临时理事会议。

(丙)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学期举行一次,于必要时得由主席召集举行。

(丁)各项会议超过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五章  职权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员,(三)接受并检讨理事会及查账员之报告,(四)审核本会经济预算及决算,(五)解决下级机关不能解决之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执行代表大会议决案,(二)计划会务之进行,(三)支配本会之经济,(四)办理筹备会员大会及改选事宜。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二)聘用及辞退受薪之职员。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之职权如下:

主席:一,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议决案之进行。二,签押一切文件及银行支票。三,为本会开会时之当然主席。四,对外为本会代表。

副主席:正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权。

总务:处理一切日常应进行之会务。

财政:一,管理本会一切出纳银项。二,与主席或总务共同签押银行支票。三,应将每学期一切进支账目报告常务理事会。

文书:负责起草及管理来往文件,会议记录,会员名册等事项。

查账:负责查核一切进支账目。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全,有中途退职者,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六章  银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会收入款项由财政管理之。惟现款超过三百元以上时,须存指定之银行,向银行支款须有主席或总务与财政共同签名,并盖本会正印,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本会各项开支一百元以下者主席有权决定之,一百元以上者须经理事会通过,五百元以上者须经代表大会通过之。

第二十条,本会收支账目由财政每学期具结送交查账员审核,每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开会时均须报告,代表大会举行时,须印发书面报告。

 

第七章  会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一)缴纳入会基金,会费及特别捐。(二)遵守会议一切议决案。(三)促进会务之发展。

 

第八章  权利

 

第廿二条,(一)有选举权及被选权。(二)得提出建议于理事会及代表大会。(三)得请求本会予以合法之保障。(四)享受本会规定之所有权利。

 

第九章  出会

 

第廿三条,凡会员公会不遵守章程,经理事会忠告而不悛者,得提交代表大会开除之。

第廿四条,停缴各种之会费两年,经三次之通告而不缴清者,即取消其会员之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廿五条,本会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后,发生效力,以后如有增删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三分之二赞同为有效,但须呈请注册官批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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