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记录

《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297~298

1951.08.24-25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记录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日  期:一九五一年八月廿四日上午十一时半

出席代表:

蔡任平、林连玉、房新民、陈充恩、荣渭生、

沈慕羽、周曼沙、邝国祥、刘  荧、叶省三、

刘思聘、郑远庸、余泽春、黄作豪、廖海舫、

陆重山、吴太山、郑民权、卢振樵、沙渊如、

赵  超、倪枝瑞、黄伟强、黄则吾、柳希春、

饶小园、刘  文、陈人浩、林德孝、康殷才。

主  席:林连玉

记录:秘书处

讨论事项:

(一)代表表决权案

  议决:凡出席代表均有表决权。

(二)应否发表宣言案

  议决:发表宣言并译成英文分送各报发表。

(三)组织提案整理小组委员会案

  议决:通过并推举倪枝瑞、吴太山、沈慕羽三位为委员,负责分类整理以便提交下午正式会议时讨论之。

(四)组织主席团及秘书处案

  议决:推举林连玉、陈充恩、蔡任平三位为主席;饶小园、柳希春,陈人浩三位为秘书并推饶小园为秘书处主任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时  间:一九五一年八月廿四日下午二时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出席代表:

蔡任乎、陈充恩、林连玉、周曼沙、荣渭生、

邝国祥、叶省三、刘思聘、余泽春、廖海舫、

黄作豪、黄则吾、陆重山、吴太山、郑民权、

卢振樵、沙渊如、房新民、沈慕羽、刘  荧、

赵  超、郑远庸、倪枝瑞、黄伟强、陈人浩、

饶小园、柳希春、刘  文、林德孝、康殷才。

主  席:陈充恩

记录:秘书处

(甲)报告事项(从略)

(乙)耐论事项

  (1)各项提案讨论方式案

    议决:即席讨论决定之。

  (2)坚决反对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中废除方言学校之建议案

    议决:照案通过并以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名义致备忘录予钦差大臣,另送副本予教育部长及联邦立法委员(译成英文请各民族委员主持正义)。

  (3)对于芬吴二氏华文报告书之意见案

    议决:关于该报告书中对尊重华文教育之建议表示拥护,其有问题者当加以补充(列入备忘录)兹分列为左:

 

    A.一九五一、五二两年华校津贴金应增加一百巴仙问题–各民族学校应同等待遇。

    B.组织委员会与政府作建设性之合作问题–原则上赞同。

    C.重新编纂小学教科书问题–

      1.应以中国文化为重点;

      2.应聘华人教育专家参与其事;

      3.地方性之教材应予采取。

    D.设一国民教育学院及师资训练班以培育师资问题–原则赞同。

    E.提高华校中英文教学效率问题–原则赞同。

 

(4)向当地政府建议事项

  A.中央及各州教育咨询委员会应有华校教师公会之代表案–照案通过。

  B.便利华校教师入境以解决目前华校教师之缺乏–照案通过。

 

(5)雇员公积金法案公布后华校应立即实施案–照案通过。

 

(6)关于组织全马教师总会、职工会或董教联合会案议决:先行组织小组进行研究,于第二次正式会

议时提交讨论。其人选为林连玉、叶省三、吴太山、黄伟强、沈慕羽五位。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第二次正式会议

时  间:一九五一年八月廿五日下午一时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出席者:

陈充恩、蔡任平、荣渭生、周曼沙、邝国祥、

叶省三、刘思聘、余泽春、廖海舫、宋方平、

陆重山、黄作豪、吴太山、郑民权、卢振樵、

沙渊如、房新民、沈慕羽、刘  荧、张翼翔、

倪枝瑞、郑远庸、赵  超、黄伟强、黄则吾、

柳希春、饶小园、刘  文、林连玉、康殷才、

林德孝、陈人浩

主  席:蔡任平

记  录:秘书处

(一)主席宣布开会(报告略)

(二)第一次会议之议决案中第三项经修改后全部通过

(三)继续讨论事项

  (1)关于组织全马教师总会,职工会或董教联合会案(经小组委员会召集人林连玉报告研究之意见后付讨论)

    议决:

    1.全体赞成应予组织。

    2.以组织全马性之总会为宜。

    3.票举三单位(以区为单位)组织筹备委员会负责起草章程。结果:吉隆坡区以二十三票,槟城区二十二票,马六甲区

二十一票当选并以吉隆坡区为召集人。

    4.筹备期间以三个月为限。

    5.组织原则之决定:

    A.名称: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

    B.会员:以各地华校教师会为单位。

    C.会址:本会不设固定会址,釆分区轮值制。通讯处设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

    D.经费:(甲)年捐每单位会员在五十名以上者-百元;五十名以下者五十元。

           (乙)特别捐于需要时募集之。

    E.组织:设常务理事七人以当值区为正主席,文书及财政,其余互选之。

    F.任期:以一年为限。

  (2)各地教师公会应组织教师合作社案

   议决:保留

  (3)政府所增加之一百巴仙津贴金应全部拨充改善教师待遇案

   议决:照案通过;呈请教育部长通令各校董事部照办。

  (4)通过宣言与备忘录

   议决:授权秘书处再予整理后提交主席团认可发表之。

  (5)散会——下午五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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