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总33年》~历史文献 页297~298
1951.08.24-25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记录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日 期:一九五一年八月廿四日上午十一时半
出席代表:
蔡任平、林连玉、房新民、陈充恩、荣渭生、
沈慕羽、周曼沙、邝国祥、刘 荧、叶省三、
刘思聘、郑远庸、余泽春、黄作豪、廖海舫、
陆重山、吴太山、郑民权、卢振樵、沙渊如、
赵 超、倪枝瑞、黄伟强、黄则吾、柳希春、
饶小园、刘 文、陈人浩、林德孝、康殷才。
主 席:林连玉
记录:秘书处
讨论事项:
(一)代表表决权案
议决:凡出席代表均有表决权。
(二)应否发表宣言案
议决:发表宣言并译成英文分送各报发表。
(三)组织提案整理小组委员会案
议决:通过并推举倪枝瑞、吴太山、沈慕羽三位为委员,负责分类整理以便提交下午正式会议时讨论之。
(四)组织主席团及秘书处案
议决:推举林连玉、陈充恩、蔡任平三位为主席;饶小园、柳希春,陈人浩三位为秘书并推饶小园为秘书处主任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时 间:一九五一年八月廿四日下午二时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出席代表:
蔡任乎、陈充恩、林连玉、周曼沙、荣渭生、
邝国祥、叶省三、刘思聘、余泽春、廖海舫、
黄作豪、黄则吾、陆重山、吴太山、郑民权、
卢振樵、沙渊如、房新民、沈慕羽、刘 荧、
赵 超、郑远庸、倪枝瑞、黄伟强、陈人浩、
饶小园、柳希春、刘 文、林德孝、康殷才。
主 席:陈充恩
记录:秘书处
(甲)报告事项(从略)
(乙)耐论事项
(1)各项提案讨论方式案
议决:即席讨论决定之。
(2)坚决反对巴恩氏巫文教育报告书中废除方言学校之建议案
议决:照案通过并以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名义致备忘录予钦差大臣,另送副本予教育部长及联邦立法委员(译成英文请各民族委员主持正义)。
(3)对于芬吴二氏华文报告书之意见案
议决:关于该报告书中对尊重华文教育之建议表示拥护,其有问题者当加以补充(列入备忘录)兹分列为左:
A.一九五一、五二两年华校津贴金应增加一百巴仙问题–各民族学校应同等待遇。
B.组织委员会与政府作建设性之合作问题–原则上赞同。
C.重新编纂小学教科书问题–
1.应以中国文化为重点;
2.应聘华人教育专家参与其事;
3.地方性之教材应予采取。
D.设一国民教育学院及师资训练班以培育师资问题–原则赞同。
E.提高华校中英文教学效率问题–原则赞同。
(4)向当地政府建议事项
A.中央及各州教育咨询委员会应有华校教师公会之代表案–照案通过。
B.便利华校教师入境以解决目前华校教师之缺乏–照案通过。
(5)雇员公积金法案公布后华校应立即实施案–照案通过。
(6)关于组织全马教师总会、职工会或董教联合会案议决:先行组织小组进行研究,于第二次正式会
议时提交讨论。其人选为林连玉、叶省三、吴太山、黄伟强、沈慕羽五位。
全马华校教师会代表大会第二次正式会议
时 间:一九五一年八月廿五日下午一时
地 点:吉隆坡福建会馆礼堂
出席者:
陈充恩、蔡任平、荣渭生、周曼沙、邝国祥、
叶省三、刘思聘、余泽春、廖海舫、宋方平、
陆重山、黄作豪、吴太山、郑民权、卢振樵、
沙渊如、房新民、沈慕羽、刘 荧、张翼翔、
倪枝瑞、郑远庸、赵 超、黄伟强、黄则吾、
柳希春、饶小园、刘 文、林连玉、康殷才、
林德孝、陈人浩
主 席:蔡任平
记 录:秘书处
(一)主席宣布开会(报告略)
(二)第一次会议之议决案中第三项经修改后全部通过
(三)继续讨论事项
(1)关于组织全马教师总会,职工会或董教联合会案(经小组委员会召集人林连玉报告研究之意见后付讨论)
议决:
1.全体赞成应予组织。
2.以组织全马性之总会为宜。
3.票举三单位(以区为单位)组织筹备委员会负责起草章程。结果:吉隆坡区以二十三票,槟城区二十二票,马六甲区
二十一票当选并以吉隆坡区为召集人。
4.筹备期间以三个月为限。
5.组织原则之决定:
A.名称: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
B.会员:以各地华校教师会为单位。
C.会址:本会不设固定会址,釆分区轮值制。通讯处设吉隆坡华校教师公会。
D.经费:(甲)年捐每单位会员在五十名以上者-百元;五十名以下者五十元。
(乙)特别捐于需要时募集之。
E.组织:设常务理事七人以当值区为正主席,文书及财政,其余互选之。
F.任期:以一年为限。
(2)各地教师公会应组织教师合作社案
议决:保留
(3)政府所增加之一百巴仙津贴金应全部拨充改善教师待遇案
议决:照案通过;呈请教育部长通令各校董事部照办。
(4)通过宣言与备忘录
议决:授权秘书处再予整理后提交主席团认可发表之。
(5)散会——下午五时三十分。
